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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會 公會章程



第一條:本委員會定名為「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廣告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其存廢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為維護桃園市容觀瞻,杜絕沿街違規廣告物,並因社會及會員需求,規劃沿街路燈桿廣告欄位供會員出租使用 
        ,訂定「桃園市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此辦法係以管理及使用者付費原則,與縣府合作方式,委由公會   
              統籌管理桃園市路燈桿廣告欄位,並得將沿街路燈桿廣告欄偉使用出租業務發包轉由民間廣告管理公司代為管理
     ,以保障業界權益、降低行銷成本及確立業界行銷管道暢通。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委員八人,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五條:本委員會委員無給職。
第六條:本委員會為每三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開並主持。
第七條:由本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推選若干社會賢達人選人士,於報請公會核可後,聘為高級顧問。
  第八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事之任期改選。
第九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
      預算。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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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桃園市經國路9號15樓之2 TEL:(03)357-9802 FAX:(03)357-9785 更新日期:2009.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