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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會 公會章程



第一條:本委員會定名為「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公共關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絛:本委員會其存廢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經常與各主管機關聯繫,促請對本會現況刻瞭解,給予適切管理與合理輔導。
     (二)加強與相關同業聯繫,促進相亙合作。
     (三)經常與新聞(電視、廣播)界聯繫,適時透過新聞媒體,將本業經營概況分析,客觀介紹,增進社會大眾之瞭解
     (四)會重大活動,邀請記者採訪或電視傳播新聞發佈。
     (五)配合有關委員會,向有關位爭取同業福利。
     (六)經常宣導購屋須知及公定契約或舉辦展覽會,促請購屋者事前謹慎選擇,避免事後發生紛爭。
     (七)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同業會員團結,共謀事業拓展。
第四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八人,執行秘書一人。
第五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事之任期改選。
第六條:由本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推選若干社會賢達人士,於報請公會核可後,聘為高級顧問。
第七絛: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八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召開,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九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條:本委員會定名為「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諮詢與建築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絛:本委員會其存廢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聘任歷屆理監事為諮詢委員,針對建築經營管理、稅法、建築設計及法規等,經驗傳承,供現任理監事及
                  會員亙相觀摩學習,促進業界情感交流之聯誼。
     (二)參加有關單位制定或修正建築法則專案會議。
     (三)指導會員公司確切瞭解現行建築法規之真諦。
     (四)洽請有關單位對現行建築法規釋疑事項。
     (五)定期召開委員會研討現行建築法規之適應性。
     (六)建議有關單位及時修正不適用之有關建築法令規章。
     (七)中外建築法規的研究及介紹。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八人,由本會理監事擔任,再由委員亙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五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事之任期改選。
第六絛: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八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十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一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二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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