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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委員會定名為「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絛:本委員會其存廢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本會會員公司與同業因經營業務或其他事故而發生糾紛,受理雙方申請並調處之。
(二)受理本會員公司與「相對人」營造工程廠商之申請因營造事務造成之糾紛並調處之。
(三)受理本會員公司與「相對人」購屋客戶之申請,因購屋、付款,交屋等事宜造成之糾紛並調處之。
(四)經本委員會調處之案件,,司法、主管機關徵詢本會意見時,得就現有資料具實提供。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八人,由本會理監事擔任,再由委員亙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四之一條:本委員會得設消費者服務小組,受理消費者申訴及進行教育事宜,小組長由委員亙推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事之任期改選。
第六絛: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八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十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一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二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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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委員會定名為「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市場資訊與會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絛:本委員會其存廢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結合市調協會所蒐集資訊統計分析,提供會員及政府參考。
(二)蒐集桃園市及其他縣市政府主計統計資料。
(三)研究房屋市場發展趨勢,提供同業參考。
(四)策訂本會會刊出版計畫,並適時研討修訂。
(五)加強同業聯繫交流,扮演溝通管道,以適時反應業者心聲,為同業爭取權益。
(六)專業性文稿及會刊大樣之審閱。
(七)錄專家、業者及學者等之精闢言論、文章,編纂建築相關叢書,提供會員參研服務。
(八)督導編輯人員力求版面美化並準時出刊。
(九)成立不動產資料室,蒐集國內外建築產業之訊息動態、建築設計及施工技術等資料、剪報,立資訊體系。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八人,由本會理監事擔任,再由委員亙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五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事之任期改選。
第六絛: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八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十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一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二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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